|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财税 [2004]20 号
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,各区财政局,市区各国、地税分局: 现将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《》 ( 苏财税[ 2004 ] 31 号 ) 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 附件: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的通知 二○○四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: 转发 证券 基金 税收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 年7 月20 日 印发 共印 25 份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 [2004]31 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,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、地税局,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,省国税局直属分局,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: 现将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 [2004]78 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 附件: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 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 [2004]78 号)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○○四年六月二日 急 件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 [2004]7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( 局 ) 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 经国务院批准,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: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 ,对证券投资基金(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,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)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、债券的差价收入,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○○四年四月三十日 |